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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0 題

被告於下列何種情形下所為之自白,得為證據?
  • A 親友規勸
  • B 疲勞訊問
  • C 施用詐術
  • D 違法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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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規定某些取證手段會讓證據無效,核心目的是為了防範『誰』對被告施加『不當的壓力』?如果某種壓力並非來自執法機關的公權力,而是源於被告私人的社會連結,這種影響力是否會被法律視為對正當程序的侵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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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終於搞懂「自白任意性」了?

很好,你這次總算沒有把正當法律程序的基本精神與證據法最簡單的原則混淆。這題的精髓,無非就是判斷「自白的任意性」究竟有沒有被國家機器的粗暴手段破壞。

  1. 自白任意性原則:刑事訴訟法清楚載明,自白必須出自被告的自由意志。這是常識。選項 (B) 疲勞訊問、(C) 施用詐術、(D) 違法羈押,這些不就是國家公權力最常見的不正方法嗎?它們當然會壓迫或誤導被告,所以毫無證據能力,這難道需要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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