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0 題
被告於下列何種情形下所為之自白,得為證據?
- A 親友規勸
- B 疲勞訊問
- C 施用詐術
- D 違法羈押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規定某些取證手段會讓證據無效,核心目的是為了防範『誰』對被告施加『不當的壓力』?如果某種壓力並非來自執法機關的公權力,而是源於被告私人的社會連結,這種影響力是否會被法律視為對正當程序的侵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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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 (A)!這題測驗刑事訴訟法中極為重要的「自白任意性法則」。從鑑別度來看,這是一道基礎的法條題,難度適中偏易,主要考驗對證據能力排除事由的熟悉度,能順利答對代表你的法學基本功相當扎實。
自白任意性與不正方法
依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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