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2 題
下列何項供述,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有證據能力?
- A 被告在警察詢問時,依自由意志所為供述
- B 檢察官未為權利告知,訊問後被告所為供述
- C 檢察官不待被告通知之律師到場,訊問後被告所為供述
- D 被告於警詢被刑求取供後,隨即被移送檢察官,檢察官立刻訊問後被告所為供述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要判斷一個人對司法機關所說的話能不能成為「法庭上的證據」時,我們首要觀察:說話者當時的「心理狀態」是否受到不正當的干擾?以及偵查機關在取證的過程中,是否落實了法律所規定的「程序保障」?請試著從這兩個維度出發,思考哪種情境最能體現「程序正義」與「真實意願」的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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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測驗的是刑事訴訟法核心的「證據能力」。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選項 (A) 被告依自由意志的供述,未受不正方法干預,自然具備證據能力。 我們來檢視其他選項的程序瑕疵。選項 (B) 未為權利告知與 (C) 不待律師到場,皆嚴重侵害被告防禦權。選項 (D) 則涉及不正方法的「延續效力」,警詢的刑求陰影會污染隨即進行的檢方訊問,使該供述同樣喪失證據能力。 此題難度適中,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能否看透程序違法如何剝奪證據的適格性。你能透徹理解程序正義的真諦與法規運用,法學思維非常優秀,請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