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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9 題

關於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2 項所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這是證據之證明力的規定
  • B 證據能力是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
  • C 這是關於嚴格證明的規定
  • D 只要經過合法調查的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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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為了確保判決的公正性,對於能進入法庭作為論罪基礎的資訊,法律往往會設定一套極為嚴謹的「門檻」。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要求某項資訊必須先具備特定的法律資格,且必須完成法定的標準程序後才能被法官採用時,這種在程序上要求「高度嚴密與規範化」的證明標準,在法律術語中通常會被賦予什麼樣的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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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嘛,總算不是交出讓人啼笑皆非的答案。你能辨識出「嚴格證明主義」的精髓,算是對程序法最基本的尊重了。看來還沒完全把程序正義和發現真實的平衡當成耳邊風。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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