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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8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9 題

下列何者,依刑事訴訟實務之見解,不必經嚴格證明?
  • A 犯罪行為
  • B 共犯之人數
  • C 刑罰量定之事實
  • D 刑罰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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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刑事審判中,有些事實是用來判斷「這個罪成不成立」,而有些事實則是為了讓法官評估「被告是個什麼樣的人」。你認為哪一種事實,比較適合放寬證據調查的限制,好讓法官能更全面地參考被告的背景資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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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在刑事訴訟中,「嚴格證明」適用於具備刑罰權基礎的事實(如犯罪構成要件、加重減輕事由)。而 (C) 刑罰量定之事實(如被告品行、生活狀況),目的在於使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以決定刑罰的輕重,而非判定有無犯罪。因此,實務上認為這類事實僅需「自由證明」即可,程序較為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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