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9 題

下列何者,依刑事訴訟實務之見解,不必經嚴格證明?
  • A 犯罪行為
  • B 共犯之人數
  • C 刑罰量定之事實
  • D 刑罰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事由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刑事審判中,有些事實是用來判斷「這個罪成不成立」,而有些事實則是為了讓法官評估「被告是個什麼樣的人」。你認為哪一種事實,比較適合放寬證據調查的限制,好讓法官能更全面地參考被告的背景資訊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在刑事訴訟中,**「嚴格證明」適用於具備刑罰權基礎的事實(如犯罪構成要件、加重減輕事由)。而 (C) 刑罰量定之事實(如被告品行、生活狀況),目的在於使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以決定刑罰的輕重,而非判定有無犯罪。因此,實務上認為這類事實僅需「自由證明」**即可,程序較為彈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
💡 區分事實是否涉及犯罪構成要件,決定適用嚴格或自由證明。
比較維度 嚴格證明 VS 自由證明
適用範圍 犯罪構成要件實體事實 程序事實或量刑事實
證據能力 必須具備證據能力 不以具證據能力為限
調查程序 須經法定合法調查程序 調查方式較為自由
💬涉及定罪與否之核心事實採嚴格證明;量刑與程序事實則採自由證明。
🧠 記憶技巧:有罪沒罪嚴格調,量刑多寡自由跑。
⚠️ 常見陷阱:易誤認所有影響「刑度」的事實都需嚴格證明。需區分「刑之加重減輕原因(嚴格)」與「量刑參考事實(自由)」。
證據能力 合法調查程序 程序性事實之證明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刑事訴訟法
查看更多「[錄事] 法學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8年[錄事] 法學大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