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9 題
下列何者,依刑事訴訟實務之見解,不必經嚴格證明?
- A 犯罪行為
- B 共犯之人數
- C 刑罰量定之事實
- D 刑罰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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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刑事審判中,有些事實是用來判斷「這個罪成不成立」,而有些事實則是為了讓法官評估「被告是個什麼樣的人」。你認為哪一種事實,比較適合放寬證據調查的限制,好讓法官能更全面地參考被告的背景資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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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在刑事訴訟中,**「嚴格證明」適用於具備刑罰權基礎的事實(如犯罪構成要件、加重減輕事由)。而 (C) 刑罰量定之事實(如被告品行、生活狀況),目的在於使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以決定刑罰的輕重,而非判定有無犯罪。因此,實務上認為這類事實僅需「自由證明」**即可,程序較為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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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
💡 區分事實是否涉及犯罪構成要件,決定適用嚴格或自由證明。
| 比較維度 | 嚴格證明 | VS | 自由證明 |
|---|---|---|---|
| 適用範圍 | 犯罪構成要件實體事實 | — | 程序事實或量刑事實 |
| 證據能力 | 必須具備證據能力 | — | 不以具證據能力為限 |
| 調查程序 | 須經法定合法調查程序 | — | 調查方式較為自由 |
💬涉及定罪與否之核心事實採嚴格證明;量刑與程序事實則採自由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