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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1 題

下列何項事實,應經舉證證明?
  • A 台積電是股票上市公司之事實
  • B 法官職務上所已知之事實
  • C 臺灣地區之日出、日沒時刻
  • D 被告抗辯自白不具任意性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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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如果某件事是『翻開日曆就能查到』或『全國人民都知道』的事情,法官還會要求當事人浪費時間去請證人或鑑定嗎?相對地,如果有一件事情是發生在『密閉偵訊室』或『當事人內心』的具體爭端,法官能憑空想像或當作常識直接認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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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精湛的訴訟法理思維

這顯示你對舉證責任及其例外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以下為關鍵解析:

  1. 舉證免除之例外:原則上「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為了訴訟經濟,法律規定眾所周知之事實 (A)、職務上已知之事實 (B) 及顯著之事實 (C) 無須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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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庸舉證之事實
💡 顯著、職務已知或公知事實免證,自白任意性爭議則須舉證。
比較維度 毋庸舉證之事實 VS 應經舉證之事實
法規依據 刑訴法第157、158條 刑訴法第156、161條
典型案例 公知事實、職務已知 犯罪事實、自白任意性
審理簡化 不需調查即可採為判決基礎 須經合法調查取得證據能力
💬公眾週知或法官職務已知事實可免證,但涉及被告人權之自白任意性必須舉證。
🧠 記憶技巧:公知職知顯著免證,自白任意爭議必證。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涉及被告的程序爭點都免舉證,事實上自白任意性關係到證據能力,必須經過調查證明。
證據能力與證明力 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 自白任意性原則 舉證責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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