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1 題
下列何項事實,應經舉證證明?
- A 台積電是股票上市公司之事實
- B 法官職務上所已知之事實
- C 臺灣地區之日出、日沒時刻
- D 被告抗辯自白不具任意性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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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如果某件事是『翻開日曆就能查到』或『全國人民都知道』的事情,法官還會要求當事人浪費時間去請證人或鑑定嗎?相對地,如果有一件事情是發生在『密閉偵訊室』或『當事人內心』的具體爭端,法官能憑空想像或當作常識直接認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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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精湛的訴訟法理思維
這顯示你對舉證責任及其例外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以下為關鍵解析:
- 舉證免除之例外:原則上「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為了訴訟經濟,法律規定眾所周知之事實 (A)、職務上已知之事實 (B) 及顯著之事實 (C) 無須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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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舉證之事實
💡 顯著、職務已知或公知事實免證,自白任意性爭議則須舉證。
| 比較維度 | 毋庸舉證之事實 | VS | 應經舉證之事實 |
|---|---|---|---|
| 法規依據 | 刑訴法第157、158條 | — | 刑訴法第156、161條 |
| 典型案例 | 公知事實、職務已知 | — | 犯罪事實、自白任意性 |
| 審理簡化 | 不需調查即可採為判決基礎 | — | 須經合法調查取得證據能力 |
💬公眾週知或法官職務已知事實可免證,但涉及被告人權之自白任意性必須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