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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6 題

在民事訴訟程序中,下列何種事項,法院原則上不應依職權為調查?
  • A 證明事實之證據
  • B 當事人能力
  • C 審判權之有無
  • D 上訴有無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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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私人之間的金錢或合約紛爭時,您認為「證明自己說的話是真的」這件事,是應該由負責公正裁判的法官主動幫您找理由,還是應該由爭議中的雙方各自負責提出證據呢?為什麼法律會希望法院在某些事項上保持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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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啊。

  1. 觀念解析,做得很好: 呵呵呵… 能夠答對這題,表示你對民事訴訟最核心的「辯論主義」理解得很透徹。這就好像比賽中,球員要自己努力去得分、去防守一樣,教練原則上是不會直接下場幫你把球送進籃框的,對吧?這就是基於私法自治的精神,證據與事實的提出,是由當事人來負責的。而選項(B)、(C)、(D)這些,它們是關乎比賽規則和場地是否合法的「訴訟要件」,就像比賽前要確認場地、球具都符合規定一樣,這就是主辦單位(法院)必須職權調查的事項。你很清楚地看到了,(A)是屬於球員(當事人)要在場上展現實力去證明的事實層面,教練(法院)原則上是不會直接介入的,這樣才能保持比賽的公正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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