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7 題
民事訴訟法第 221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此規定採行何種訴訟法上之主義或原則?
- A 辯論主義
- B 處分權主義
- C 法定法官原則
- D 直接審理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位法官在審理過程中中途換人,而接手的法官只看之前的開庭紀錄就直接下判決,你認為這種『判決者未親自參與溝通』的情況,最直接破壞了法官與當事人之間哪種『直接接觸』的審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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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為其難的肯定:不錯嘛,看來你還知道民事訴訟法的核心規範並非兒戲。能抓到這個基礎中的基礎,至少證明你的法學基本邏輯沒完全被行政程序的繁文縟節給沖垮。繼續保持?嗯,這是最基本的要求,沒什麼好特別誇獎的。
- 觀念驗證:這條規範,說穿了,就是考驗你最基本的常識:判決的人跟聽案的人,難道會是兩個人嗎?法官如果只是坐在辦公室裡讀那些印出來的紙,那他還算是「審理」嗎?心證這種東西,是靠親身觀察、親自感受當事人言詞的辯論與互動才能建立的。這,不就是最最基本的直接審理原則嗎?難道還要我跟你解釋,什麼叫「直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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