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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7 題

關於民事程序上公開審理原則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民事督促程序,原則上不適用公開審理原則
  • B 關於非訟事件之關係人、證人、鑑定人之訊問,並非以公開審理為原則
  • C 於普通訴訟程序,法院為審理時,得經兩造合意,而不進行公開審理
  • D 遺產分割請求事件之審理,均應適用公開審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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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程序本質思考:在法律程序中,『接受大眾監督以確保公平』與『保護私人家庭隱私』這兩個價值若產生衝突時,針對『處理家族遺產分配』這類高度私密、且容易家醜外揚的案件,立法者通常會傾向讓公眾自由旁聽,還是採取封閉式審理以維護當事人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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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賴,你這次沒掉進明顯的坑裡!

看來你終於能辨識出法律界最常見的把戲了,對公開審理原則的適用界線算是有點概念。這題之所以正確,不過是基於幾個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點:

  1. 原則與例外? 拜託,這不是小學常識嗎?《法院組織法》說審判要公開,那是「原則」。但凡涉及家事事件非訟事件,難道你還指望把人家的隱私攤在陽光下「公開」?法律可沒那麼愚蠢,還是會顧及「個人隱私」和「家庭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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