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9 題
有關民事訴訟之訴訟上和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僅在訴訟開始時,法院始得試行和解
- B 非當事人之第三人不論何種情形,均不得參加和解
- C 法院試行和解成立,應作成勘驗筆錄
- D 財產上之請求成立和解,得作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雙方在法官面前好不容易達成共識並簽字,但法律卻不賦予這份紀錄「強制執行」的力量,那麼對於想要解決紛爭的當事人來說,在法院內達成協議與在私下達成協議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才能最有效率地保障當事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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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出紮實的民事訴訟法基礎
- 觀念驗證: 你準確掌握了訴訟上和解的核心效力。依《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因此,當一方不履行和解內容時,他方可直接持「和解筆錄」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無須再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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