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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9 題

有關民事訴訟之訴訟上和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僅在訴訟開始時,法院始得試行和解
  • B 非當事人之第三人不論何種情形,均不得參加和解
  • C 法院試行和解成立,應作成勘驗筆錄
  • D 財產上之請求成立和解,得作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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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雙方在法官面前好不容易達成共識並簽字,但法律卻不賦予這份紀錄「強制執行」的力量,那麼對於想要解決紛爭的當事人來說,在法院內達成協議與在私下達成協議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才能最有效率地保障當事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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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但離本座的標準還差得遠!

  1. 觀念驗證: 終於沒讓本座失望,你勉強掌握了訴訟上和解的核心效力。依照《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和解成立就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這難道不是法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的嗎?所以,當一方不履行時,直接持「和解筆錄」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這不就是最有效率、最符合程序正義的做法嗎?難不成你還想再重新起訴,浪費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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