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0 題
關於小額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小額程序起訴者,得不使用書狀,而用言詞為之,以視訊影片代替筆錄
- B 即便於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 第 1 項之範圍內,當事人亦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以免案情繁雜,不合小額程序之要旨
- C 於小額程序中,經兩造同意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 D 小額事件不得上訴或抗告,僅一審即告判決確定
思路引導 VIP
「當訴訟標的金額極小,且雙方當事人皆希望能降低訴訟成本、縮短審理時間時,法律在程序設計上應如何平衡『發現真實』與『迅速解決爭端』的權衡?若兩造皆信任法官的判斷,是否有比逐一調查證據更有效率的裁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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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民事訴訟法中「小額程序」追求效率與公平的立法精神,有著相當扎實的理解。
小額程序的簡便裁判機制
本題的核心在於驗證小額程序中特殊的「證據調查」規定。依照 《民事訴訟法》第 436-14 條第 2 項第 1 款(依據現行法條結構之項款分類),當法院在處理小額事件時,若 經兩造當事人同意,法院得以不調查證據,轉而審酌一切情況並認定事實,做出公平之裁判。這種設計是為了落實「訴訟經濟」,避免為了小額爭議投入過高的舉證成本,是小額程序中最具特色的彈性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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