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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7 題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核定
  • B 原告應負擔的對待給付,應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
  • C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 D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該共有物的價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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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正準備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歸還一筆借款,並同時追討這段時間產生的利息。在考慮法院該收多少裁判費時,你認為法律應該以「債務總額(本金+利息)」作為收費標準,還是應該以「爭議的核心(本金)」為主,以避免因為訴訟時間拉長導致利息增加,進而讓原告必須負擔更高的規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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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很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道題目主要測驗《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的基礎規定,選項包含了許多易混淆的計價原則,考驗大家對法條的熟悉度,是相當具有鑑別度的常見題型。

附帶請求與價額核算

你選擇的選項 (C) 概念是正確的。不過老師要特別提醒一個重要的現行修法細節: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2項規定,正確的法條原文應為「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這是實務計算裁判費的常考重點,務必將「起訴後」這個關鍵字一起記下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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