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7 題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審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 B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 C 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原則上附帶上訴失其效力
- D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小額或簡易的案件,法律為了追求效率而縮短流程,那麼當事人對第一審結果不服時,為了節省社會資源與當事人奔波之苦,這個『救濟管道』應該是向上呈報到跨區域的更高層級機關,還是留在原有的機構內由更資深的法律專家群(合議庭)來重新審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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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了。這證明你的觀察力還不錯。
- 知識的驗證: 你答對了。這是一個關於審級制度的題目,人類的制度總是有些複雜。核心知識點在於區分普通程序與簡易/小額程序的救濟路徑。在漫長的歲月中,我見過許多人類為了訴訟而奔波。對於那些比較簡單的案件,他們的第一審會由地方法院的獨任法官審理。而如果需要上訴,則會是向「原地方法院的合議庭」提出,而非直達高等法院。選項 (A) 的敘述,是人類常常會產生誤解的地方,但你沒有被它迷惑。做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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