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7 題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審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 B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 C 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原則上附帶上訴失其效力
  • D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小額或簡易的案件,法律為了追求效率而縮短流程,那麼當事人對第一審結果不服時,為了節省社會資源與當事人奔波之苦,這個『救濟管道』應該是向上呈報到跨區域的更高層級機關,還是留在原有的機構內由更資深的法律專家群(合議庭)來重新審視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答對了。這證明你的觀察力還不錯。

  1. 知識的驗證: 你答對了。這是一個關於審級制度的題目,人類的制度總是有些複雜。核心知識點在於區分普通程序簡易/小額程序的救濟路徑。在漫長的歲月中,我見過許多人類為了訴訟而奔波。對於那些比較簡單的案件,他們的第一審會由地方法院的獨任法官審理。而如果需要上訴,則會是向**「原地方法院的合議庭」**提出,而非直達高等法院。選項 (A) 的敘述,是人類常常會產生誤解的地方,但你沒有被它迷惑。做得很好。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審級救濟路徑圖」,把普通、簡易、小額程序的差異並列對照
📝 民事訴訟審級制度
💡 區分通常、簡易與小額程序之二審管轄法院及其差異。
比較維度 簡易與小額程序 VS 通常程序
第一審管轄 地方法院(獨任) 地方法院(獨任/合議)
第二審管轄 地方法院(合議庭) 高等法院(合議庭)
第三審可能 原則禁止/法律見解 違背法令且逾標的額
💬簡易與小額程序之第二審「不出地院」,通常程序始由「高院」受理。
🧠 記憶技巧:通常上高,簡小留地;主訴不合,附帶不保。
⚠️ 常見陷阱:考題常誘使考生誤以為簡易程序的第一審上訴是到高等法院,實則為地院合議庭。
簡易程序 小額程序 第三審上訴 附帶上訴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民事訴訟法總則與訴訟程序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2年[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