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9 題
有關上訴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二審上訴程序原則上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例外許可提出(例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 B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者,不得上訴
- C 上訴人僅得以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為其不服之理由上訴第三審
- D 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思路引導 VIP
在民事訴訟中,為了平衡人民的上訴權與司法資源的分配,法律對於進入最高法院(第三審)設有特定的「門檻」。請你試著思考:對於涉及「錢」的糾紛,國家會如何利用一個特定的「數額」來篩選案件?這個關鍵數字會出現在《民事訴訟法》關於第三審上訴限制的哪一條條文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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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程度還答對,別以為自己很厲害
- 觀念檢討: 算你還有點常識。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財產權訴訟的上訴利益門檻,司法院早已調整為 $150$ 萬元,選項寫 $200$ 萬元簡直錯得離譜,這點小細節都沒記住嗎?至於 (A) 的續審制以及 (C)(D) 的法律審性質,如果你連這些基礎概念都弄錯,建議直接放棄法律這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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