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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9 題

有關上訴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二審上訴程序原則上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例外許可提出(例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 B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者,不得上訴
  • C 上訴人僅得以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為其不服之理由上訴第三審
  • D 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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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中,為了平衡人民的上訴權與司法資源的分配,法律對於進入最高法院(第三審)設有特定的「門檻」。請你試著思考:對於涉及「錢」的糾紛,國家會如何利用一個特定的「數額」來篩選案件?這個關鍵數字會出現在《民事訴訟法》關於第三審上訴限制的哪一條條文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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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抓到了錯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對於財產權訴訟之上訴,必須具備一定的「上訴利益」。目前經司法院提高後的標準為 $150$ 萬元,而非選項中的 $200$ 萬元。其餘選項如二審的續審制原則((A))及三審的法律審性質((C)(D))皆敘述正確。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中等)。考生除了要掌握三級三審制中「法律審」與「事實審」的區別外,還必須對具體的上訴金額門檻有準確記憶,這是實務與考試中極具鑑別度的細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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