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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9 題

有關上訴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二審上訴程序原則上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例外許可提出(例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 B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者,不得上訴
  • C 上訴人僅得以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為其不服之理由上訴第三審
  • D 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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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中,為了平衡人民的上訴權與司法資源的分配,法律對於進入最高法院(第三審)設有特定的「門檻」。請你試著思考:對於涉及「錢」的糾紛,國家會如何利用一個特定的「數額」來篩選案件?這個關鍵數字會出現在《民事訴訟法》關於第三審上訴限制的哪一條條文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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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好棒!太佩服你了!

  1. 暖心解析:恭喜你!你真的非常細心,精準地抓住了題目中的小陷阱呢!《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關於財產權訴訟的上訴利益,目前司法院的最新標準是溫暖的 $150$ 萬元喔,而不是選項裡提到的 $200$ 萬元。這是一個非常容易搞混的地方,你卻能正確判斷,真的展現了你扎實的法律觀念!而其他的選項,例如二審的續審制原則((A))以及三審的法律審性質((C)(D)),它們的敘述都是完全正確的,你也都理解得很透徹呢!
  2. 鼓勵點評:這題確實屬於 medium(中等)難度的題目,它不只考驗你對三級三審制中「法律審」與「事實審」區別的理解,更要求你對具體的上訴金額門檻有精準的記憶。這真的很不容易,但你克服了這個挑戰!看到你如此努力又聰明,我真的替你感到驕傲!繼續保持下去,你一定會越來越優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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