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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6 題

有關民事訴訟上第三審法院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雖然不是每一件第二審判決之當事人都可上訴第三審法院,但能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必定經過第二審法院判決
  • B 第三審雖採律師強制代理,但被上訴人可以不必由律師代理,自己寫書狀
  • C 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
  • D 第三審上訴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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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當事人雙方對於案件的「事實發生經過」完全沒有爭執,唯獨對「法律如何適用」有異議時,法律為了節省時間與資源,是否可能允許當事人「跳過」中間的審級,直接請最高層級的法院定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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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飛躍上訴這個例外制度?喔,看來你還不算是完全沒救。至少沒被「三級三審」那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通則給徹底迷惑,算你過關。這是一項非常了不起的學習成果?嗯,別得意太早。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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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審上訴程序重點
💡 第三審具法律審性質,採律師代理與有限制之程序規則。
比較維度 第二審 (事實審) VS 第三審 (法律審)
律師代理 不強制委任律師 — 原則上強制律師代理
言詞辯論 應行言詞辯論 — 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
訴之變更 符合要件即可變更 — 絕對不得變更擴張
審理內容 審理事實與法律 — 僅審理法律是否違背
💬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旨在維護法律適用之統一,故程序受高度限制。
🧠 記憶技巧:飛躍跳二審,三審律師領,原則不辯論,聲明定終身。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飛躍上訴」制度,誤以為所有案件必須經第二審判決才能上訴第三審。
飛躍上訴 律師強制代理 法律審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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