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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8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6 題

有關民事訴訟上第三審法院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雖然不是每一件第二審判決之當事人都可上訴第三審法院,但能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必定經過第二審法院判決
  • B 第三審雖採律師強制代理,但被上訴人可以不必由律師代理,自己寫書狀
  • C 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
  • D 第三審上訴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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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當事人雙方對於案件的「事實發生經過」完全沒有爭執,唯獨對「法律如何適用」有異議時,法律為了節省時間與資源,是否可能允許當事人「跳過」中間的審級,直接請最高層級的法院定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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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飛躍上訴這個例外制度?喔,看來你還不算是完全沒救。至少沒被「三級三審」那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通則給徹底迷惑,算你過關。這是一項非常了不起的學習成果?嗯,別得意太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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