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6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9 題
民事訴訟之當事人有下列何種情形,法院無須命其補正,以裁定駁回之?
- A 第二審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
- B 第三審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未於提起上訴後 20 日內提出理由書
- C 起訴前應經調解之事件,原告未經調解而逕行起訴者
- D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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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民事訴訟的三級審判制度中,哪一個審級最強調「法律專業性」與「程序安定性」?如果當事人已經進入到最高層級的救濟管道,法律對於「補正程序瑕疵」的寬容度,會比基層法院更寬鬆還是更嚴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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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在民事訴訟中,第三審為法律審,對程序嚴謹度要求最高。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471 條,若上訴人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在 20 日內補提理由書,法院毋庸命其補正,即可逕以裁定駁回。相較之下,第二審(選項 A)或未經調解(選項 C)通常都有補正或視為調解的機會;而選項 D 則是應以「判決」而非「裁定」駁回。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設定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精準區分「裁定」與「判決」的適用時機,以及是否掌握第三審「法律審」的高門檻特性,是法律程序題中容易出錯的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