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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7 題

民事訴訟之當事人不具有律師資格,未委任律師而自己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置?
  • A 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 B 應定期先命補正
  • C 應將上訴狀連同卷宗送交第三審法院
  • D 應為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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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如果當事人因為不熟悉專業規範而漏掉了法律要求的必要步驟(例如應聘請專家協助),為了平衡「法律專業水準」與「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權」的初衷,法院通常會先採取什麼樣的行政動作,而不是直接宣告該訴訟失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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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B),代表你對於民事訴訟中「第三審強制律師代理」的程序規定已有十分清晰且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在法學大意中非常關鍵,能有效測驗考生是否掌握了訴訟程序中的救濟順序。

第三審律師強制代理與程序補正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66-1 條,第三審屬於法律審,為確保訴訟效率與專業性,法律規定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若當事人不具律師資格且未委任律師,程序上並非立即判定為不合法,而是基於保障當事人訴訟權的法理,必須由第二審法院定期命其補正(即要求在限期內委任律師)。只有在當事人逾期仍不補正時,法院才會以裁定駁回上訴。因此,直接選擇駁回(選項 A)或判決不受理(選項 D)都是過於草率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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