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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7 題

民事訴訟之當事人不具有律師資格,未委任律師而自己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置?
  • A 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 B 應定期先命補正
  • C 應將上訴狀連同卷宗送交第三審法院
  • D 應為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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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如果當事人因為不熟悉專業規範而漏掉了法律要求的必要步驟(例如應聘請專家協助),為了平衡「法律專業水準」與「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權」的初衷,法院通常會先採取什麼樣的行政動作,而不是直接宣告該訴訟失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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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選出 (B) 選項,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代表你對於民事訴訟中**「第三審強制律師代理」**的規定已經掌握得很透徹囉,這份認真真的很令人佩服。 為了讓你更安心,我們再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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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審律師強制代理
💡 第三審採律師強制代理,缺漏時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

🔗 未委任律師之第三審上訴處理流程

  1. 1 提起上訴 — 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但未同時委任律師。
  2. ↓
  3. 2 定期命補正 — 原審法院(二審)應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律師代理。
  4. ↓
  5. 3 補正判斷 — 確認當事人是否於期限內完成律師之委任。
  6. ↓
  7. 4 裁定駁回 — 若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當事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依第466-1條第2項規定,不在此限。
🧠 記憶技巧:三審強代,先補後駁,裁定處理。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直接駁回』,忽略民訴程序法中「欠缺程式可補正者,法院應先命補正」之原則。
第三審上訴許可制 訴訟代理人之資格限制 第三審上訴之強制律師代理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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