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0 題
民事訴訟當事人如因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上訴期間,依法得如何尋求救濟?
- A 逕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 B 向原法院聲請延長期間
- C 向原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 D 向原法院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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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法律行為設有「最後期限」,而你因為完全無法控制的外力(如地震)錯過了這個期限,導致你原本擁有的權利被關上了大門;此時,你是該要求「重新玩一局」(再審),還是該向法律請求「撥快鐘錶」讓時間回到大門關閉前的狀態,好讓你補上該做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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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民事訴訟當事人遲誤不變期間的救濟方式。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由於上訴期間屬於法律規定的不變期間,當事人若因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而遲誤上訴期間,依上述法條明文規定,其尋求救濟的合法途徑為聲請回復原狀。因此,當事人依法得向原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以保障其訴訟權益,選項 C 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