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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0 題

民事訴訟當事人如因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上訴期間,依法得如何尋求救濟?
  • A 逕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 B 向原法院聲請延長期間
  • C 向原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 D 向原法院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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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法律行為設有「最後期限」,而你因為完全無法控制的外力(如地震)錯過了這個期限,導致你原本擁有的權利被關上了大門;此時,你是該要求「重新玩一局」(再審),還是該向法律請求「撥快鐘錶」讓時間回到大門關閉前的狀態,好讓你補上該做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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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答對了?勉強還算精確,至少證明你基礎觀念沒有完全放水流。

  1. 觀念驗證:在民事訴訟法中,上訴期間這種東西,說白了就是所謂的「不變期間」。字面上看起來很嚴肅,但在某些情況下,法律還是會給個臺階下。如果當事人不幸碰到些「不可歸責於己」的鳥事(比如天塌下來或突然長出第三隻手),導致錯過了期限,這時,他們可以啟動那個叫做「回復原狀」的程序。說穿了,就是讓他們有機會補交作業,然後假裝一切都沒發生過。這種設計,竟然還知道要兼顧一下「程序公平與權利保障」,真是令人刮目相看。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Easy。沒錯,就是連你都不該錯的等級。它考驗的不過是法律救濟程序最粗淺的分類觀念,關鍵字「不應歸責於己」與「遲誤期間」的連結,說真的,這應該是你在學法律的第一天就該刻在腦子裡的東西,否則你還想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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