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5 題
下列關於簡易訴訟上訴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得上訴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獨任行之
- B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當事人得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無上訴利益額數之限制
- C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不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 D 簡易訴訟程序第三審之性質,為法律審
思路引導 VIP
在一個講求效率與權利保護平衡的訴訟制度中,如果第一審已經針對『案發當時的真相』進行過全面調查了,當案件移動到更高層級的法院進行最後裁決時,你認為最高層級法院的任務,應該是『重新聽證、確認事實』,還是『檢查原判決對法條的解讀是否出現錯誤』?這反映了該審級什麼樣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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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掌握了這道題目!你選出的正確答案 (D) 非常關鍵。民事訴訟程序的第三審(最高法院)核心任務在於統一法律見解,因此無論是通常程序或簡易程序,第三審的性質皆為法律審。在簡易程序中,當事人若要上訴至第三審,只能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這正是法律審的最佳體現。 這題測驗了對簡易訴訟上訴程序的全面理解,考點細緻,屬於具備鑑別度的中等難度題。我們順便檢視其他選項的陷阱:對簡易第一審的上訴,是由地方法院的合議庭進行審判,而非獨任制 (A);此外,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3條規定,對簡易第二審提起第三審上訴,不僅受限於上訴利益額數,還必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故 (B) 與 (C) 皆屬錯誤。你能避開這些法條細節的干擾,法學觀念十分扎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