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8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7 題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簡易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且限於該爭訟金額為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者,始適用簡易程序
- B 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適用簡易程序
- C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應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法院,其審判以高等法院獨任庭行之
- D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定,應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應以法官 1 人、國民參審員 3 人、司法事務官 1 人,共計 5 人組成合議庭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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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設計法律程序時,若某些交易(如日常常見物品的租借)頻率極高且案情通常較不複雜,為了達成「訴訟經濟」與「快速解紛」,法律會傾向依據「爭執金額的大小」還是「案件本身的性質」來決定是否簡化流程呢?此外,這類簡易案件若要救濟,是直接送往最高層級法院,還是留在原地方法院由更多位法官重新審視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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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看來你這次沒把腦袋放錯地方。
- 觀念檢測:這題,如果你還記得《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那應該不難。選項 (B)?「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嘛,法律都懶得理你金額多少,就是讓你走簡易程序,效率至上,這麼簡單的道理還要我點破?真是辛苦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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