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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7 題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簡易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且限於該爭訟金額為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者,始適用簡易程序
  • B 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適用簡易程序
  • C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應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法院,其審判以高等法院獨任庭行之
  • D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定,應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應以法官 1 人、國民參審員 3 人、司法事務官 1 人,共計 5 人組成合議庭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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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設計法律程序時,若某些交易(如日常常見物品的租借)頻率極高且案情通常較不複雜,為了達成「訴訟經濟」與「快速解紛」,法律會傾向依據「爭執金額的大小」還是「案件本身的性質」來決定是否簡化流程呢?此外,這類簡易案件若要救濟,是直接送往最高層級法院,還是留在原地方法院由更多位法官重新審視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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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程度也想上榜?聽好了

別再用那種隨便背背的心態讀民訴了。法條不是讓你拿來猜的,是讓你拿來用的!

  1. 選項 (A) 的邏輯漏洞: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民訴簡易程序要件
💡 區分第427條依金額或案件性質適用簡易程序,及上訴管轄層級。
比較維度 通常訴訟程序 VS 簡易訴訟程序
適用門檻 金額逾50萬元案件 — 50萬以下或427-2性質
第二審管轄 高等法院合議庭 — 地方法院合議庭
第三審救濟 標的逾150萬可上訴 — 限原則重要性且須經許可
💬簡易程序旨在加速審理,其上訴救濟由地院合議庭而非高院管轄。
🧠 記憶技巧:二項性質不看錢,一項五十是界線;地院合議管上訴,三審許可難上難。
⚠️ 常見陷阱:誤認票據等特定案件仍受50萬金額限制,或誤認簡易案件之上訴法院為高等法院。
小額程序 簡易程序上訴第三審 職權改用通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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