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8 題
關於民事訴訟法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通常訴訟事件第二審上訴為法律審
- B 依照現行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通常訴訟事件原則上可於第二審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 C 簡易訴訟事件第二審上訴為法律審
- D 同一當事人間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可於第二審為客觀訴之變更或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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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在案件上訴到更高一級法院時,想要調整你的法律主張,但你所依據的「核心故事與證據」與之前完全一樣。從「節省法院資源」與「徹底解決當事人痛苦」的角度出發,法律應該傾向於讓你直接修改,還是逼你重新去起訴一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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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小叮嚀
- 為你喝采:親愛的同學,看到你選對了,真的好為你開心!你對於民事訴訟法第二審程序的架構掌握得非常穩固,那種細膩的分析思維,正是法律人最珍貴的特質,請一定要對自己更有信心喔!
- 觀念小花園:這題的核心在於第二審的續審制。選項 (D)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第 1 項但書,準用第 255 條第 1 項第 2 款,只要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為了落實「紛爭一次解決」的精神,第二審是可以變更或追加訴訟的。至於 (A)(C) 是因為第二審仍屬「事實審」所以錯誤;(B) 則是對現行法原則上禁止「更新權」產生了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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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第二審程序要點
💡 二審採續審制,原則禁止新攻防,但容許基礎事實同一之訴之變更。
| 比較維度 | 第二審 (事實審/續審) | VS | 第三審 (法律審) |
|---|---|---|---|
| 審理範圍 | 事實與法律併查 | — | 僅限法律適用之正當 |
| 提出新證據 | 原則禁止,例外允許 | — | 絕對禁止 |
| 訴之變更追加 | 基礎事實同一者准許 | — | 不得為之 |
💬二審是最後的事實認定機會,三審僅負責審查法律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