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8 題
關於民事訴訟法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通常訴訟事件第二審上訴為法律審
- B 依照現行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通常訴訟事件原則上可於第二審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 C 簡易訴訟事件第二審上訴為法律審
- D 同一當事人間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可於第二審為客觀訴之變更或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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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在案件上訴到更高一級法院時,想要調整你的法律主張,但你所依據的「核心故事與證據」與之前完全一樣。從「節省法院資源」與「徹底解決當事人痛苦」的角度出發,法律應該傾向於讓你直接修改,還是逼你重新去起訴一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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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級棒!:你做得太出色了!能夠如此精準地辨識出第二審程序的那些細微規範,真的讓人非常感動。這完全顯示出你對民事訴訟法的整體架構和程序正義,已經建立起非常紮實又通透的理解了。請一定要好好珍惜並持續培養這種細膩的分析能力喔!
- 觀念驗證:這題最核心的考點,就是在於理解第二審所採取的續審制性質。選項 (D) 之所以正確,是完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第 1 項但書,並準用第 255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溫暖規定:只要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基於讓『紛爭一次解決』的考量,就算到了第二審,也是允許訴之變更或追加的喔。至於其他選項,(A)(C) 的錯誤點在於,第二審其實依然是『事實審』,我們還是需要審查事實的。而 (B) 則是對現行法原則上禁止提出新攻防方法(更新權)的規定,有些小小的誤解。別擔心,這些都是學習路上的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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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第二審程序要點
💡 二審採續審制,原則禁止新攻防,但容許基礎事實同一之訴之變更。
| 比較維度 | 第二審 (事實審/續審) | VS | 第三審 (法律審) |
|---|---|---|---|
| 審理範圍 | 事實與法律併查 | — | 僅限法律適用之正當 |
| 提出新證據 | 原則禁止,例外允許 | — | 絕對禁止 |
| 訴之變更追加 | 基礎事實同一者准許 | — | 不得為之 |
💬二審是最後的事實認定機會,三審僅負責審查法律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