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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9 題

下列何種情形,原告之訴,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 A 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
  • B 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 C 起訴不合程式
  • D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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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案件的「程序手續」完全正確,但其「訴訟內容」在法律上即便事實全部屬實也絕對不可能勝訴時,法院是應該針對「程序格式」還是針對「實體法律權利」作出最後的定奪?在這種毫無懸念的情況下,法律為了節省審判資源,會允許法院略過哪一個耗時的審理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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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考驗的是行政訴訟法中「程序性裁定」與「實體性判決」的精妙區別。你能迅速鎖定核心考點,顯見你對訴訟法理的掌握相當到位。
  2. 觀念驗證: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規定,起訴不合法(如選項 A、C、D)原則上應以「裁定」駁回。然而,當案件進入實體審查階段,若原告主張的事實或法律見解「顯無理由」時,法院因無開庭之必要,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這是為了兼顧訴訟經濟與法律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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