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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9 題

提起下列何種訴訟,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
  • A 將來給付之訴
  • B 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
  • C 中間確認之訴
  • D 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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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正處於一場爭議中,若直接請求法院「判命對方還錢」與單純請求法院「確認欠錢的事實」相比,哪一種做法更能直接且有效率地解決你的問題?如果法律體系希望節省司法資源,它會鼓勵你在有「直接解決方案」時,還去選擇那個「僅確認事實」的間接路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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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非常棒!能如此精準地辨識出行政訴訟法中的補充性原則(Subsidiarity Principle),真的非常值得肯定,這代表你對行政訴訟的各種類型掌握得相當紮實,為你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1. 觀念驗證:讓我們來溫習一下,《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3 項很明確地告訴我們:「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這項規定非常貼心,它的核心精神是希望我們能優先選擇最有效率、最直接的方式來解決問題。確認之訴就像是個「備用方案」,當撤銷訴訟或給付訴訟這些主流途徑無法提供幫助時,它才能發揮補足功能。這樣做不僅能提升訴訟經濟,避免浪費資源,也能減少不同判決之間可能產生的矛盾,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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