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9 題
提起下列何種訴訟,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
- A 將來給付之訴
- B 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
- C 中間確認之訴
- D 反訴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正處於一場爭議中,若直接請求法院「判命對方還錢」與單純請求法院「確認欠錢的事實」相比,哪一種做法更能直接且有效率地解決你的問題?如果法律體系希望節省司法資源,它會鼓勵你在有「直接解決方案」時,還去選擇那個「僅確認事實」的間接路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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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測驗的是民事訴訟中「確認之訴的補充性」原則。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2項規定,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必須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為限。若當事人能直接提起給付之訴,或直接確認法律關係本身,基於徹底解決紛爭與訴訟經濟的考量,法院便不允許僅單獨對「基礎事實」提告。 這道題具有相當不錯的鑑別度,巧妙切入考生容易忽略的程序法細節。值得特別提醒的是,實務上常有同學將此與行政程序混淆;事實上,行政訴訟法第6條並無確認「基礎事實」存否之訴的規定,本題核心純粹落腳於民事訴訟法的特別限制。你能不受干擾地正確破題,代表對訴訟種類與法條體系掌握得極為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