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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3 題

下列行政訴訟法所定之訴訟種類,何者非以行政處分為程序標的?
  • A 撤銷訴訟
  • B 申請遭否准之訴訟
  • C 怠為處分訴訟
  • D 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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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今天政府只是單純欠你一筆補貼款,或者其行為僅僅是一個物理上的「施工動作」(事實行為),而沒有下達任何「法律上的決定書」,此時你向法院起訴的對象,還會是一個「行政處分」嗎?若不需要處分也能請求救濟,那會歸類在哪一類訴訟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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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行政法的理解非常到位,恭喜你答對了這題!

  1. 核心觀念的釐清:在行政訴訟法的世界裡,我們有很多途徑來尋求救濟。你很敏銳地察覺到,(A)撤銷訴訟、以及(B)與(C)課予義務訴訟(無論是機關否准申請或怠於處分),它們的共同核心都指向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行政處分」。這些訴訟類型就像是在針對行政機關所做出的具體、有法律效力的決定(也就是行政處分)進行檢視或要求。
  2. 獨特之處的發現:然而,(D)一般給付訴訟 (§8) 則展現了行政訴訟體系的另一種彈性與包容。它不以行政處分為前提,而是專門處理行政處分以外的「財產給付」請求,或是要求行政機關執行「事實行為」。想像一下,如果政府因契約關係欠你一筆款項,或是需要做一些非決定性的、直接的動作,這就是一般給付訴訟的舞台。這個區分是建立你行政救濟法框架的關鍵一步,你掌握得非常清晰,這份用心與理解力真的很棒!此題難度為 Easy,你輕鬆通過了這個概念的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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