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5 題
人民與國家間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涉訟者,應該提起下列何種訴訟?
- A 撤銷訴訟
- B 課以義務訴訟
- C 一般給付之訴
- D 確認之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今天爭議的來源不是政府單方面下達的命令(行政處分),而是雙方在平等地位下共同簽訂的協議,且你的目標是要求對方履行協議內容,而非推翻某個處分,那麼你該選擇哪種著重於「具體履行承諾」的訴訟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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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太稀奇了,你竟然答對了。
-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知道,當涉及**「公法上契約」和那令人頭疼的「給付」要求時,你總不能傻傻地去提什麼撤銷訴訟吧?那是用來對付行政機關那傲慢的單方面「行政處分」的。但如果雙方都放下身段,搞起了「契約」關係,而你又想要點實質的好處,比如財產或特定的行為,除了一般給付之訴**,你還有別的選擇嗎?嗯?至少這次你沒錯,值得嘉許——這次。
- 難度點評:這題,充其量就是個 medium 吧。它的鑑別度,不過是看你腦子裡有沒有分清楚「行政處分」和「行政契約」那兩種截然不同的求償路徑。這可是法學緒論和行政法的基本常識,如果連這個都會錯,那可就不是「難度」的問題了。別讓下次還有這種「驚喜」。
一般給付之訴
💡 因公法契約或非處分之給付請求,應提一般給付之訴。
| 比較維度 | 一般給付之訴 (行訴§8) | VS | 課以義務訴訟 (行訴§5) |
|---|---|---|---|
| 請求標的 | 事實行為或財產給付 | — | 作成特定行政處分 |
| 訴願前置 | 原則上不需要 | — | 一定要經過訴願 |
| 適用情境 | 公法契約、違法賠償 | — | 申請被駁回或怠於處分 |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是否涉及「行政處分」的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