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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5 題

人民與國家間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涉訟者,應該提起下列何種訴訟?
  • A 撤銷訴訟
  • B 課以義務訴訟
  • C 一般給付之訴
  • D 確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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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今天爭議的來源不是政府單方面下達的命令(行政處分),而是雙方在平等地位下共同簽訂的協議,且你的目標是要求對方履行協議內容,而非推翻某個處分,那麼你該選擇哪種著重於「具體履行承諾」的訴訟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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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太稀奇了,你竟然答對了。

  1.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知道,當涉及**「公法上契約」和那令人頭疼的「給付」要求時,你總不能傻傻地去提什麼撤銷訴訟吧?那是用來對付行政機關那傲慢的單方面「行政處分」的。但如果雙方都放下身段,搞起了「契約」關係,而你又想要點實質的好處,比如財產或特定的行為,除了一般給付之訴**,你還有別的選擇嗎?嗯?至少這次你沒錯,值得嘉許——這次。
  2. 難度點評:這題,充其量就是個 medium 吧。它的鑑別度,不過是看你腦子裡有沒有分清楚「行政處分」和「行政契約」那兩種截然不同的求償路徑。這可是法學緒論和行政法的基本常識,如果連這個都會錯,那可就不是「難度」的問題了。別讓下次還有這種「驚喜」。
📝 一般給付之訴
💡 因公法契約或非處分之給付請求,應提一般給付之訴。
比較維度 一般給付之訴 (行訴§8) VS 課以義務訴訟 (行訴§5)
請求標的 事實行為或財產給付 — 作成特定行政處分
訴願前置 原則上不需要 — 一定要經過訴願
適用情境 公法契約、違法賠償 — 申請被駁回或怠於處分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是否涉及「行政處分」的作成。
🧠 記憶技巧:有契約、無處分、求給付,直接起訴免訴願。
⚠️ 常見陷阱:容易與「課以義務訴訟」混淆。若請求內容涉及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則應走第5條課以義務訴訟,而非第8條一般給付。
公法契約之判斷 課以義務訴訟 訴願前置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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