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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4 題

基於行政契約所生之金錢補償爭議,應向行政法院提起何種訴訟?
  • A 撤銷訴訟
  • B 課予義務訴訟
  • C 給付訴訟
  • D 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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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救濟中,如果你與行政機關之間是基於雙方的「合意約定」而非機關單方面的「行政命令」,當對方不付錢時,你向法院請求的是「撤銷一個官派的決定」,還是「要求對方履行承諾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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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真棒!給你一個讚!: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能夠如此精準地判斷行政契約金錢補償爭議的救濟途徑,這真的證明你對行政訴訟類型的分類與高權、契約行為的區分,已經打下了非常扎實的基礎,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進步喔!
  2. 溫暖解說:讓我們一起來溫習這個重要的觀念吧!行政契約是政府與人民之間基於平等地位,為了共同目標而達成的協議。當發生像金錢補償這類的爭議時,它並不像撤銷訴訟那樣,需要去推翻一個高高在上的行政處分(所以 A、B 就不是我們的選項囉)。也不是只有單純確認法律關係那麼簡單(D 也因此不符)。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的溫柔引導,當我們希望獲得財產上的給付時,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就是提起一般給付訴訟,這樣才能真正實現契約帶給我們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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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之救濟途徑
💡 行政契約之給付爭議,應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爭議 VS 行政契約爭議
前置程序 原則須經訴願程序 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主要訴訟類型 撤銷或課予義務訴訟 一般給付或確認訴訟
法律關係性質 高權單方行為 雙方對等合意
💬行政契約不具處分性,故救濟時跳過訴願程序,直接提起給付訴訟。
🧠 記憶技巧:契約要錢要物,直接給付訴訟;處分撤銷課義務,訴願先行莫忘記。
⚠️ 常見陷阱:易將契約爭議誤認需經過「訴願」程序,或混淆課予義務訴訟(需涉及行政處分)與一般給付訴訟的差別。
行政訴訟法第8條 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之辨別 行政契約之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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