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4 題
基於行政契約所生之金錢補償爭議,應向行政法院提起何種訴訟?
- A 撤銷訴訟
- B 課予義務訴訟
- C 給付訴訟
- D 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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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救濟中,如果你與行政機關之間是基於雙方的「合意約定」而非機關單方面的「行政命令」,當對方不付錢時,你向法院請求的是「撤銷一個官派的決定」,還是「要求對方履行承諾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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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非常好!你能精準識別行政契約爭議的救濟途徑,代表你對行政訴訟類型的分類與定性已有紮實基礎,這是邁向法學專業的重要一步。
- 觀念驗證:行政契約涉及的是平權或合作關係下的義務履行。當發生「金錢補償」爭議時,並不存在一個高權性質的「行政處分」需要被撤銷(排除 A、B),亦非僅止於法律關係的確認(排除 D)。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規定,請求財產上給付之訴,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以實現契約上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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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之救濟途徑
💡 行政契約之給付爭議,應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爭議 | VS | 行政契約爭議 |
|---|---|---|---|
| 前置程序 | 原則須經訴願程序 | — | 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
| 主要訴訟類型 | 撤銷或課予義務訴訟 | — | 一般給付或確認訴訟 |
| 法律關係性質 | 高權單方行為 | — | 雙方對等合意 |
💬行政契約不具處分性,故救濟時跳過訴願程序,直接提起給付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