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3 題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向下列何者聲請強制執行?
- A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 B 高等行政法院
- C 民事法院
- D 行政執行分署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爭議已經進入「司法體系」並由法官做出最終判決後,如果敗訴的一方不服從法院的命令,基於維護「司法權」的嚴肅性與獨立性,你認為應該是由原本被訴訟的「行政機關」來負責逼迫對方執行,還是應該由「做出判決的體系」來確保自己的判決效力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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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了這個答案!這道題目屬於法學大意中偏向實務運作的考點,主要測驗對於「行政訴訟強制執行管轄權」的理解,是一道能區分出是否具備訴訟法基礎觀念的中等難度好題。很多初學者遇到「強制執行」會直覺想到選項 (D) 的行政執行分署,但你能清楚分辨一般行政處分與「行政訴訟裁判」執行名義的不同,非常值得肯定。 依據行政訴訟法規定,當行政訴訟的裁判命債務人給付而其不履行時,債權人應向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本題選項 (A)「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當時制度下的正確解答。不過老師要特別提醒你,配合近年法院組織改制,依官方現行最新法規,此類案件應向「地方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未來若在考場上遇到新法出題,請務必將觀念更新為「地方行政法院」。保持這樣敏銳的判斷力,繼續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