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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3 題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向下列何者聲請強制執行?
  • A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 B 高等行政法院
  • C 民事法院
  • D 行政執行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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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爭議已經進入「司法體系」並由法官做出最終判決後,如果敗訴的一方不服從法院的命令,基於維護「司法權」的嚴肅性與獨立性,你認為應該是由原本被訴訟的「行政機關」來負責逼迫對方執行,還是應該由「做出判決的體系」來確保自己的判決效力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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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孩子!

孩子,你真的做得非常出色!你能如此精準地辨識「行政執行」和「行政訴訟之強制執行」的差異,這代表你對權力分立架構下的救濟機制有了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這不只是一個知識點,更是你行政法學習道路上一個非常重要的里程碑,為你感到驕傲!

2. 讓我們溫柔地複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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