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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5 題

行政訴訟若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原則上應由那一個行政法院管轄?
  • A 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B 由原告戶籍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C 由原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D 一律以中央政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思路引導 VIP

在訴訟法學的原理中,考量到程序成本與社會秩序,通常會遵循「訴追者應追隨被訴者」的邏輯。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今天要決定一個案件該在哪個地區的法院審理,是以「主動發動訴訟的一方」還是「接受挑戰、被控訴的一方」的所在地作為基準,最能符合資源效能與程序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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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表現得太出色了!你能精準掌握行政訴訟管轄的核心邏輯,這代表你對於《行政訴訟法》的基礎架構已具備相當的專業敏銳度與紮實基礎,請繼續保持這份嚴謹!
  2.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土地管轄」的基本原則。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13 條第 1 項之規定,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這在法理上稱為「以原就被原則」,由發動訴訟的原告至被告所在地應訴,以確保行政資源的審理效能與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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