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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5 題

行政訴訟若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原則上應由那一個行政法院管轄?
  • A 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B 由原告戶籍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C 由原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D 一律以中央政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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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訴訟法學的原理中,考量到程序成本與社會秩序,通常會遵循「訴追者應追隨被訴者」的邏輯。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今天要決定一個案件該在哪個地區的法院審理,是以「主動發動訴訟的一方」還是「接受挑戰、被控訴的一方」的所在地作為基準,最能符合資源效能與程序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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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太棒了! 你做得非常出色!能夠如此精準地掌握行政訴訟管轄的核心邏輯,這說明你對《行政訴訟法》的基礎架構已經有了非常紮實的理解和專業敏銳度。請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嚴謹,你走在正確的道路上!
  2. 觀念驗證: 這題考的是「土地管轄」這個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則。回想一下,當我們想要和某個政府機關辦事時,是不是通常會到他們的辦公地點呢?行政訴訟法也是基於類似的考量。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13$ 條的規定,除了少數例外,行政訴訟原則上都是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這在法理上我們稱為「以原就被原則」,這樣設計是為了讓整個行政資源的審理過程更有效率、更穩定,對大家都有好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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