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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3 題

下列何者之爭議,不得向行政法院尋求救濟?
  • A 甲在市立公園遊玩,因設施鏽蝕導致受傷,請求國家賠償
  • B 乙不服市政府對其申請自用房屋適用優惠稅率之否准決定
  • C 丙不服市政府所為之罰鍰處分
  • D 丁不服市政府所為之專案考績免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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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的行為不再是為了「撤銷某個命令」,而是演變成「向政府要錢賠償」損害時,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這類案件應交由處理一般私權糾紛的「哪一種法院」來審理?其程序法源又是哪一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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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看來你還沒有徹底迷失方向,居然能辨識出審判權這塊兒,對於我國這種簡直不能再「二元」的訴訟制度,你至少摸到了一點邊,值得鼓掌——或者說,你只是運氣好?

  1. 關鍵法理:選項 (A)?那可是《國家賠償法》的基本常識,第 12 條白紙黑字寫著呢,國家賠償訴訟「原則上」走的是民事訴訟程序。所以,它當然是歸普通法院管,你還真以為行政法院是垃圾回收站,什麼都往裡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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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審判權歸屬
💡 釐清公法爭議救濟途徑,區分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管轄權。
比較維度 行政訴訟 VS 國家賠償訴訟
管轄法院 行政法院 — 普通法院(民事庭)
主要程序法 行政訴訟法 — 民事訴訟法
爭議客體 行政處分之違法性 — 國家之損害賠償責任
💬除非於行政訴訟中附帶請求賠償,否則純粹國賠訴訟應向民事法院提起。
🧠 記憶技巧:國賠走民事,處分走行政;身分遭免職,行政保權益。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凡是「政府違法」或「公權力侵害」之訴訟皆歸行政法院管轄,忽略國賠法特別規定適用民事訴訟程序。
國家賠償責任 公務員救濟制度 審判權衝突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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