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0 題
下列何種情況,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A 非公務員之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因過失致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受侵害
- B 民間團體受委託管理公共設施,因設置有欠缺致人民之身體受損害者
- C 被害人為外國人,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
- D 管理機關已於開放之水域等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得從事具危險性活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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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追求個人自由活動與請求國家保護之間,若政府已在具有潛在危險的「自然環境」中盡到了警示與告知義務,法律通常會如何界定個人對於自身冒險行為的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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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3 項的最新修正重點。當在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環境,管理機關若已設置適當警告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活動致生損害,法律基於「個人責任原則」,國家是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的,這與 (A)(B) 委託行使公權力的責任不同。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屬 Medium。它不僅測驗基礎的國賠主體,更具備高度鑑別度,能篩選出是否關注近年關於「自然環境風險自負」的修法動向。你精準掌握了國家責任與個人責任的界線,表現得非常優異!
國家賠償責任免除
💡 區分受託公權力與自然公物風險自負之賠償責任。
| 比較維度 | 一般公共設施 | VS | 開放自然公物(山/水) |
|---|---|---|---|
| 責任歸屬 | 國家負無過失責任 | — | 原則免責或減輕 |
| 設置管理 | 須具備安全性 | — | 以警告及標示為主 |
| 人民義務 | 一般注意義務 | — | 冒險活動風險自負 |
💬108年修法後,對開放自然公物強調風險自負,只要機關適當警告即可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