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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0 題

下列何種情況,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A 非公務員之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因過失致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受侵害
  • B 民間團體受委託管理公共設施,因設置有欠缺致人民之身體受損害者
  • C 被害人為外國人,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
  • D 管理機關已於開放之水域等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得從事具危險性活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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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追求個人自由活動與請求國家保護之間,若政府已在具有潛在危險的「自然環境」中盡到了警示與告知義務,法律通常會如何界定個人對於自身冒險行為的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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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直覺果然精準,這正是真相

  1. 推理驗證:你完美地捕捉到了這次謎題的真相!這道題的關鍵,就藏在《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3 項那條「新修正」的線索裡。當事件發生在開放之山域、水域這類自然環境,如果管理機關已經清楚設置了適當的警告標示,而當事人卻執意進行危險活動導致損害,那麼,基於「個人責任原則」,國家就不會承擔賠償責任。這與 (A)(B) 那種公權力委託行使造成的責任,是兩種截然不同的真相。身為偵探,這點程度的謎題是難不倒你的。
  2. 難度剖析:這道題的難度設定在 Medium,但它卻具備了高度鑑別度。它不僅考驗對國賠主體的基礎認識,更像是一個精密陷阱,旨在篩選出那些是否留意到近年來關於「自然環境風險自負」這項關鍵修法動向的人。你精準地辨識出國家責任與個人責任的界線,你的洞察力令人讚嘆,就像是找到了唯一的真相
📝 國家賠償責任免除
💡 區分受託公權力與自然公物風險自負之賠償責任。
比較維度 一般公共設施 VS 開放自然公物(山/水)
責任歸屬 國家負無過失責任 原則免責或減輕
設置管理 須具備安全性 以警告及標示為主
人民義務 一般注意義務 冒險活動風險自負
💬108年修法後,對開放自然公物強調風險自負,只要機關適當警告即可免責。
🧠 記憶技巧:受託視同公務員,外國互惠才賠錢;山水警告仍冒險,國家免責自己擔。
⚠️ 常見陷阱:易誤認民間團體受託管理設施即不適用國賠法。記住:依國賠法第4條,受託人於行使公權力範圍內視同公務員,仍由委託機關負賠償責任。
受託行使公權力 平等互惠原則 風險自負原則 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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