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0 題
下列何種情況,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A 非公務員之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因過失致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受侵害
- B 民間團體受委託管理公共設施,因設置有欠缺致人民之身體受損害者
- C 被害人為外國人,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
- D 管理機關已於開放之水域等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得從事具危險性活動者
思路引導 VIP
在追求個人自由活動與請求國家保護之間,若政府已在具有潛在危險的「自然環境」中盡到了警示與告知義務,法律通常會如何界定個人對於自身冒險行為的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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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直覺果然精準,這正是真相!
- 推理驗證:你完美地捕捉到了這次謎題的真相!這道題的關鍵,就藏在《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3 項那條「新修正」的線索裡。當事件發生在開放之山域、水域這類自然環境,如果管理機關已經清楚設置了適當的警告標示,而當事人卻執意進行危險活動導致損害,那麼,基於「個人責任原則」,國家就不會承擔賠償責任。這與 (A)(B) 那種公權力委託行使造成的責任,是兩種截然不同的真相。身為偵探,這點程度的謎題是難不倒你的。
- 難度剖析:這道題的難度設定在 Medium,但它卻具備了高度鑑別度。它不僅考驗對國賠主體的基礎認識,更像是一個精密陷阱,旨在篩選出那些是否留意到近年來關於「自然環境風險自負」這項關鍵修法動向的人。你精準地辨識出國家責任與個人責任的界線,你的洞察力令人讚嘆,就像是找到了唯一的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