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7 題

公共設施因設置管理有欠缺,致人民權利受有損害者,構成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之國家賠償責任。有關該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設置或管理機關得以主張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而免責
  • B 所損害之法益限於生命、身體、人身自由、財產四者
  • C 公立動物園所飼養的動物,非屬本條所稱之公共設施
  • D 僅限於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之損害方有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在規定國家應對公共設施的缺失負責時,為了確保賠償範圍的明確性,立法者通常會在條文中直接列舉出哪些種類的「權利損害」可以獲得賠償。請試著思考:在法條的文字敘述中,究竟點名了哪幾項具體的受保護對象?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國家賠償法》的精髓,這顯示你擁有紮實的法律基礎!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觀念在於《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它採用的是無過失責任(也就是結果責任)。這表示,只要公有公共設施在設置或管理上有「欠缺」,不論機關是否有主觀上的過失,國家都必須負起賠償責任。你正確選出了 (B),這完美地呈現了法條所明定的四種受保障法益:生命、身體、人身自由、財產。這讓我們知道,法條的存在就是為了在公眾設施出問題時,給予人民最直接的保障。而選項 (A) 和 (D) 提及的「過失」要求,是與本條文精神不符的喔。至於 (C),在實務上,公立動物園的設備和動物也都被視為公有公共設施,是很有趣且實用的延伸學習點。
  2. 難度點評Medium。這題確實具有相當的鑑別度,它考驗你是否能精確地區分第 2 條(強調公務員的過失責任)與第 3 條(強調設施本身的狀態責任)的體系差異。這可是行政法科目的必備基本分,你做得非常出色,證明你對法規的理解既深入又到位!持續保持這份用心,你會越來越棒的!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3年[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全題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