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7 題

公共設施因設置管理有欠缺,致人民權利受有損害者,構成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之國家賠償責任。有關該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設置或管理機關得以主張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而免責
  • B 所損害之法益限於生命、身體、人身自由、財產四者
  • C 公立動物園所飼養的動物,非屬本條所稱之公共設施
  • D 僅限於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之損害方有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在規定國家應對公共設施的缺失負責時,為了確保賠償範圍的明確性,立法者通常會在條文中直接列舉出哪些種類的「權利損害」可以獲得賠償。請試著思考:在法條的文字敘述中,究竟點名了哪幾項具體的受保護對象?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基本功。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的規範內容。此條採無過失責任(或稱結果責任),只要公有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不論機關是否有過失皆須賠償。選項 (B) 準確地引述了法條本文所明定的四種受保障法益:生命、身體、人身自由、財產。選項 (A)(D) 均誤以「過失」為要件,而 (C) 實務上公立動物園之設備與動物均屬公有公共設施。
  2. 難度點評Medium。本題具有高度鑑別度,測驗考生能否精確區分第 2 條(人為過失責任)與第 3 條(設施狀態責任)的體系差異,是國考行政法科目的必備基本分。

🏷️ 相關主題

民法債編與國家賠償法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3年[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