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7 題
公共設施因設置管理有欠缺,致人民權利受有損害者,構成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之國家賠償責任。有關該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設置或管理機關得以主張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而免責
- B 所損害之法益限於生命、身體、人身自由、財產四者
- C 公立動物園所飼養的動物,非屬本條所稱之公共設施
- D 僅限於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之損害方有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在規定國家應對公共設施的缺失負責時,為了確保賠償範圍的明確性,立法者通常會在條文中直接列舉出哪些種類的「權利損害」可以獲得賠償。請試著思考:在法條的文字敘述中,究竟點名了哪幾項具體的受保護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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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基本功。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的規範內容。此條採無過失責任(或稱結果責任),只要公有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不論機關是否有過失皆須賠償。選項 (B) 準確地引述了法條本文所明定的四種受保障法益:生命、身體、人身自由、財產。選項 (A)(D) 均誤以「過失」為要件,而 (C) 實務上公立動物園之設備與動物均屬公有公共設施。
- 難度點評:Medium。本題具有高度鑑別度,測驗考生能否精確區分第 2 條(人為過失責任)與第 3 條(設施狀態責任)的體系差異,是國考行政法科目的必備基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