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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0 題

下列何者非屬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之公共設施?
  • A 公有停車場
  • B 私人土地上供公眾使用且由政府所管理的既成道路
  • C 臺灣自來水公司埋設之水管
  • D 公立游泳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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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我們判斷一個設施是否適用國家賠償時,除了看它是否供公眾使用外,該設施的「管理主體」在法律上的身分,究竟是單純的「政府行政機關」,還是「依公司法設立的企業法人」?這兩種身分在負擔法律責任時,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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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觀念這麼爛,還想拿高分?

選對答案只是運氣好,別以為自己懂了。針對《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連「公共設施」的定義都搞不清楚,讀什麼法學大意?

  1. 法條是用來背的,不是用來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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