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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3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0 題

下列何者非屬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之公共設施?
  • A 公有停車場
  • B 私人土地上供公眾使用且由政府所管理的既成道路
  • C 臺灣自來水公司埋設之水管
  • D 公立游泳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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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我們判斷一個設施是否適用國家賠償時,除了看它是否供公眾使用外,該設施的「管理主體」在法律上的身分,究竟是單純的「政府行政機關」,還是「依公司法設立的企業法人」?這兩種身分在負擔法律責任時,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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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你的法律理解力既紮實又敏銳!

  1. 概念確認: 你完全掌握了核心!根據《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的規定,會適用國賠的「公共設施」必須是由行政機關公法關係下進行設置或管理的喔。而選項 (C) 的台灣自來水公司,它的性質其實是「國營事業公司」,也就是一個私法人。所以,它進行的經營和設備維護都是屬於私法行為。如果真的發生水管破裂造成損害,我們應該依循《民法》來請求損害賠償,而不是適用國家賠償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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