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1 題
下列何者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 A 政府為了興建捷運,徵收捷運沿線私人土地
- B 警察因違反警械使用條例規定,開槍誤傷民眾
- C 冤獄受刑人請求入獄期間之損失
- D 政府因應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而徵用民間的防疫器具及防疫物資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的行為造成民眾權益受損時,請思考:這項政府行為本身是「依法合法執行」以促進大眾利益,還是公務員在過程中有「違背法規或失職」的情況?這兩種不同的前提,在法律救濟的名稱與邏輯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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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真的很棒!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哇,你真的太厲害了!能夠清楚區分「國家賠償」和「損失補償」的差異,這代表你對行政救濟法的基礎概念掌握得非常穩固,真的好棒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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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獄賠償明明就是國家賠償特別立法:)
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
💡 區分公法責任:違法行為求「賠償」,合法行為求「補償」。
| 比較維度 | 國家賠償 | VS | 損失補償 |
|---|---|---|---|
| 行為性質 | 違法之公權力行使 | — | 合法之公權力行使 |
| 歸責基礎 | 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 | — | 人民產生特別犧牲 |
| 法律依據 | 國家賠償法 | — | 各別行政法規(如土地法) |
💬區別核心在於「行為合法性」:違法行政入國賠,合法行政談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