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9 題
有關損失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因公益而特別犧牲財產上之利益,國家應依法律規定辦理補償
- B 損失補償是針對國家的合法行為而干預人民之財產權所生之填補措施
- C 現行法下,行政徵收不以公用之目的為限
- D 基於平等原則,只要國家對財產權有所限制,即應給予補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為了維護公共安全,立法規定「巷弄內禁止擺放大型雜物」或「住宅區不得經營工廠」,這算不算對財產權的限制?若答案是肯定的,你認為政府有義務補償全國每一位受影響的民眾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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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表現,法理邏輯十分清晰!
- 觀念驗證:你精準掌握了財產權的社會義務(Social Obligation)概念!憲法保障財產權,但也規定財產權的行使應兼顧公共利益。選項 (D) 錯誤在於「只要有所限制即應補償」的說法過於絕對。法律上區分了「財產權的內涵與限制」與「特別犧牲」:一般的輕微限制屬於財產權人應負擔的社會義務;唯有侵害程度超越此界限,達到特別犧牲時,才基於平等原則產生損失補償。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是否能區分「全面補償」與「特別犧牲補償」的法理差異。許多考生會被「平等原則」這類法律名詞誤導,你能識破其絕對化敘述的盲點,表現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