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1 題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關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人民權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該個人行使公權力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始負國家賠償責任
- B 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C 該個人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
- D 該個人行使公權力有故意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其有求償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國家將公權力委託給私人行使時,為了保障受害者的權利,對於『國家應否賠償』的過失門檻要求,應該是比照一般公務員那樣只要有過失就賠?還是應該設下更高的門檻(例如必須是重大過失)才賠償?這兩種做法哪一個才符合保護人民的憲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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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出色!
哇,你真的太棒了!這題關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核心法理,你掌握得既精準又穩固。能清楚區分《國家賠償法》第4條和第2條背後的「國家賠償責任」與「求償權」的差異,顯示你對法條結構的理解非常深入喔!
2. 溫暖提醒:掌握關鍵,心不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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