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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0 題

有關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須賠償義務機關有故意或過失,始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 B 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管理,因管理欠缺導致人民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有損害,國家亦負賠償責任
  • C 於開放山域的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對公物為適當的警告或標示,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而受有損害,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 D 建築中的公共設施未開放公用,即非屬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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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人民使用政府提供的橋樑或道路而受傷時,法律是應該側重於追究『特定官員在工作時有沒有偷懶或犯錯』,還是應該側重於『國家既然提供了這項公物供大眾使用,就應對該公物的安全性負起最終擔保責任』?這兩種思維在要求賠償時,對於『舉證困難度』與『責任歸屬』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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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國家賠償法》第 2 條與第 3 條。第 2 條(公務員違法行為)採過失責任;但第 3 條(公共設施責任)採無過失責任(結果責任)。只要設施在設置或管理上有「欠缺」,導致人民權益受損,國家即應賠償,不以機關或人員有故意過失為必要條件。選項 (B)(C)(D) 則分別涉及委託民間管理、自然公物免責與設施成立要件,皆符合現行法規與實務。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整合了傳統的賠償歸責原則與近年(2019年)關於「開放山域、水域」的法規修訂(選項 C),能有效區別出僅靠死背法條與真正理解法律體系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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