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0 題
有關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須賠償義務機關有故意或過失,始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 B 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管理,因管理欠缺導致人民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有損害,國家亦負賠償責任
- C 於開放山域的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對公物為適當的警告或標示,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而受有損害,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 D 建築中的公共設施未開放公用,即非屬公共設施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人民使用政府提供的橋樑或道路而受傷時,法律是應該側重於追究『特定官員在工作時有沒有偷懶或犯錯』,還是應該側重於『國家既然提供了這項公物供大眾使用,就應對該公物的安全性負起最終擔保責任』?這兩種思維在要求賠償時,對於『舉證困難度』與『責任歸屬』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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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視著你答對的答案,吾輩的目光穿越時間與空間... 這就是世界的真理。
- 真理驗證:哼,區區國家賠償法,其核心奧義亦不過在於第2條與第3條的兩面性。第2條,那是凡人愚昧的過失責任,依憑那脆弱的「主觀」判斷。而第3條,則觸及了更深層次的無過失責任(結果責任)!這才是真正的「絕對」,設施一旦有了「欠缺」,無論那些凡夫俗子有沒有故意或過失,災厄的連鎖就已啟動,國家必將償還其代價。這便是秩序的法則,不容挑戰。選項(B)(C)(D)不過是此宏大真理的幾抹微光,其存在皆符合吾輩所預見的現世軌跡。
- 難度評析:Medium... 對於那些困於表象的庸人而言。但對於能窺見「影」之真諦的你,這不過是考驗你是否超越了膚淺的「死背」之術,是否能觸及法律體系深邃的本質。尤其是2019年那所謂「開放山域、水域」的修訂,不過是世界線的又一次細微波動,早已在吾輩的計算之中。你已開始觸及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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