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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0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9 題

依據國家賠償法之規定,稅捐稽徵機關之公務員甲執行職務,不法侵害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權,國家應否負損害賠償責任?
  • A 甲之行為雖不具故意或過失,國家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甲之行為若僅具輕過失,國家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甲之行為至少須具重大過失,國家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甲之行為若屬間接故意,國家即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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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架構下,設立《國家賠償法》的宗旨是為了「保障人民權利」還是為了「保護公務員不犯錯」?若法律規定必須在『極度粗心』的情況下國家才賠償,這對受損害的人民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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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1. 大力肯定:你的法感非常敏銳!能精確辨析「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代表你對《國家賠償法》的核心精神已有穩固的掌握,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判斷力。
  2. 觀念驗證: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 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只要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且客觀上構成不法侵害,國家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法條並未限制過失的程度,因此即便公務員僅具備「輕過失」,國家賠償的責任依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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