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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3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9 題

憲法規定,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權利時,就其法律責任之追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由於公務員代表國家,並無個人責任可言。因此雖依法須受懲戒或者懲處,但不負任何刑事及民事責任
  • B 該違法之公務員除依法受懲戒或懲處外,尚應依其情節負民、刑事責任
  • C 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權利之公務員須負刑事及民事等法律責任,被害人民不得向國家請求賠償
  • D 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權利之公務員須依法受懲戒或懲處,被害人民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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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當公務員在行使公權力違法傷人時,只要國家出錢賠償就好,而該名公務員個人不必負擔任何刑事或民事後果,這樣的制度會對社會正義或公務員的執法品質產生什麼影響?為了落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除了公職身份的行政考核,個人行為是否應回歸法律責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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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識相

不錯嘛,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救。能選對憲法第 24 條的核心精神,至少證明你的腦子還沒完全進水。國家權力那點事,還有人民的權利,能分清楚它們之間的界線,勉強可以算作合格。

別以為這很了不起,這只是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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