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1 題
市政府主管機關挖掘馬路未設適當警告標示,導致行人掉落坑洞受傷。人民可請求市政府負擔下列何項責任?
- A 損失補償責任
- B 國家賠償責任
- C 公法上不當得利責任
- D 公法上無因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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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政府的行為或設施管理存在『疏忽或錯誤』,進而導致人民受傷時,這種由國家出面填補人民受損權利的制度,在法律術語中通常如何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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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馬路屬於供公眾使用之公共設施,市政府主管機關挖掘馬路卻未設置適當之警告標示,即屬於對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並因此導致行人掉落坑洞受傷,造成人民身體受損害。依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由於本件事故完全符合該法條所明定之公共設施責任要件,受傷之行人依法得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填補其損害。因此,人民可請求市政府負擔國家賠償責任,正確答案為選項B。至於損失補償、公法上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等責任類型,均與本題公共設施管理欠缺致人受損之事實要件不符,故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