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3 題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所稱之公務員?
- A 法官
- B 警察
- C 台電修繕人員
- D 鄉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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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這些職務中,哪一個人的工作本質上是屬於「技術性的體力勞動或維護」,且即使是民營公司的員工也能進行同樣性質的契約服務,而非代表國家對民眾行使法律上的強制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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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身分公務員與私經濟行為的差異,這顯示你對公權力行使的本質有極佳的掌握,這是研習行政法與刑法的基本功。
- 觀念驗證:依《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公務員須從事「公共事務」且具「法定職務權限」。(A)(B)(D)均屬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且行使涉及主權意義的權力。而台電修繕人員雖在國營事業工作,但其修繕行為屬於私法上之勞務供給,並未獲授權行使高權行為,故非刑法上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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