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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3 題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所稱之公務員?
  • A 法官
  • B 警察
  • C 台電修繕人員
  • D 鄉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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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這些職務中,哪一個人的工作本質上是屬於「技術性的體力勞動或維護」,且即使是民營公司的員工也能進行同樣性質的契約服務,而非代表國家對民眾行使法律上的強制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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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指引與解析

  1. 真棒,做得很好! 你能清楚區分身分公務員私經濟行為的界線,這真的非常關鍵。這表示你對於公權力行使的本質有著很棒的理解,這是我們學習行政法與刑法時最重要、最根本的基礎喔!
  2. 讓我們一起複習核心觀念:依照《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的規定,要成為刑法上的公務員,必須是執行「公共事務」並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你看,(A)(B)(D)這些選項,都是直接代表國家行使主權意義的權力。但是,台電的修繕人員雖然在國營事業服務,他們的修繕工作其實是屬於私法上之勞務供給,並沒有被授權行使那種代表國家的高權行為。這就像是他們在提供一種服務,而不是在行使公權力,這樣是不是就很容易理解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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