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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50 題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之公務員?
  • A 農田水利會會長
  • B 依律師法擔任律師懲戒委員會委員之律師
  • C 看守所所長
  • D 執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計畫之國立大學專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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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一個人在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服務,我們判斷他是否為刑法上的公務員,是應該看他的「薪水來源」,還是要看他所處理的事務是否涉及「法律賦予的公共權力」?如果該事務僅是單純的私人學術研究或技術活動,是否符合刑法規範公務員的核心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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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刑法上的公務員定義採實質認定。選項 (D) 的行為人雖在國立大學任職,但執行研究計畫屬於「學術研究」範疇,性質上並非行使國家公權力的公共事務。根據最高法院見解,這類從事私法行為或純學術活動的人員,不屬於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的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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