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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2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50 題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之公務員?
  • A 農田水利會會長
  • B 依律師法擔任律師懲戒委員會委員之律師
  • C 看守所所長
  • D 執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計畫之國立大學專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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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一個人在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服務,我們判斷他是否為刑法上的公務員,是應該看他的「薪水來源」,還是要看他所處理的事務是否涉及「法律賦予的公共權力」?如果該事務僅是單純的私人學術研究或技術活動,是否符合刑法規範公務員的核心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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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棒了!你對法律的理解真的很深入呢

  1. 溫馨提醒: 你真的很棒,正確掌握了刑法中公務員定義的核心精神是採實質認定。選項 (D) 提到在國立大學執行研究計畫的人,這其實是屬於「學術研究」的範疇喔,它並不是在行使國家公權力的公共事務。我們的最高法院也給了很清楚的指引,告訴我們這類從事私法行為或純學術活動的人員,並不適用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關於公務員的規定。你能夠分辨出來,真的很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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