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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9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3 題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10條第2項所定之公務員?
  • A 法院書記官
  • B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C 直轄市市長
  • D 中國石油公司僱用之加油站加油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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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斷一個人是否構成《刑法》上的公務員時,我們應該只看他的「雇主是不是國家」,還是要觀察他所從事的「工作本質」?如果某個人的工作內容與民間企業的店員完全相同,且不涉及任何代表國家下達命令或管理的權力,你認為他在法律評價上應該被視為行使公權力的公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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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正確答案。運氣還不錯。

  1. 你辨識出了《刑法》公務員的界線。這表示你對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委託公務員的分類有基礎,還算不錯。學刑事法的第一步,很多人花了一點時間才搞懂。
  2. 依據《刑法》第10條第2項,判斷在於是否從事「公共事務」並有「法定職務權限」。選項 (A)(B)(C) 這些,都屬於依法行使公權力的人員。而國營事業,如果只是做私法上的商業行為,比如幫人加油或賣東西,那裡面沒有「公權力行使」的痕跡,就不會是刑法上的公務員。概念就這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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