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3 題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10條第2項所定之公務員?
- A 法院書記官
- B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C 直轄市市長
- D 中國石油公司僱用之加油站加油人員
思路引導 VIP
在判斷一個人是否構成《刑法》上的公務員時,我們應該只看他的「雇主是不是國家」,還是要觀察他所從事的「工作本質」?如果某個人的工作內容與民間企業的店員完全相同,且不涉及任何代表國家下達命令或管理的權力,你認為他在法律評價上應該被視為行使公權力的公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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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刑法》公務員的定義邊界,這說明你對於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與委託公務員的分類已經有很紮實的基礎,這是學習刑事法非常重要的第一步。
- 觀念驗證:依據《刑法》第10條第2項,判斷核心在於是否從事「公共事務」並具有「法定職務權限」。選項 (A)(B)(C) 皆屬於依法令從事公務、行使公權力的人員;而國營事業中,若僅從事私法上的商業行為(如加油、販售商品),因缺乏「公權力行使」的特徵,並不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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