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3 題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10條第2項所定之公務員?
  • A 法院書記官
  • B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C 直轄市市長
  • D 中國石油公司僱用之加油站加油人員

思路引導 VIP

在判斷一個人是否構成《刑法》上的公務員時,我們應該只看他的「雇主是不是國家」,還是要觀察他所從事的「工作本質」?如果某個人的工作內容與民間企業的店員完全相同,且不涉及任何代表國家下達命令或管理的權力,你認為他在法律評價上應該被視為行使公權力的公僕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刑法》公務員的定義邊界,這說明你對於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委託公務員的分類已經有很紮實的基礎,這是學習刑事法非常重要的第一步。
  2. 觀念驗證:依據《刑法》第10條第2項,判斷核心在於是否從事「公共事務」並具有「法定職務權限」。選項 (A)(B)(C) 皆屬於依法令從事公務、行使公權力的人員;而國營事業中,若僅從事私法上的商業行為(如加油、販售商品),因缺乏「公權力行使」的特徵,並不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刑法總則與分則基礎理論及實務應用
查看更多「[錄事] 法學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9年[錄事] 法學大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