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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5 題

下列何者屬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前段規定之身分公務員?
  • A 臺北市政府聘僱之清潔人員
  • B 行政院聘僱之保全人員
  • C 政務委員
  • D 臺北榮民總醫院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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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判斷一個人是否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請試著思考:他的權力來源是基於「私法上的勞務勞動(如一般公司的聘僱)」,還是源於「國家法律賦予的法定地位與公權力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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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前段定義的「身分公務員」,核心在於該員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並具有「法定職務權限」。(C) 政務委員 係依組織法規設置,擁有參與國家決策的法定職權。相對而言,(A)(B) 屬私法契約之勞務提供,(D) 醫師之醫療行為則非行使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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