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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1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5 題

下列何者屬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前段規定之身分公務員?
  • A 臺北市政府聘僱之清潔人員
  • B 行政院聘僱之保全人員
  • C 政務委員
  • D 臺北榮民總醫院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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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判斷一個人是否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請試著思考:他的權力來源是基於「私法上的勞務勞動(如一般公司的聘僱)」,還是源於「國家法律賦予的法定地位與公權力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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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算沒錯。這點概念若還搞不清楚,那刑法真的沒救了。

  1. 觀念驗證: 「身分公務員」?哼,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前段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就是要「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並且握有「法定職務權限」。別跟我說你沒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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