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5 題
下列何者屬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前段規定之身分公務員?
- A 臺北市政府聘僱之清潔人員
- B 行政院聘僱之保全人員
- C 政務委員
- D 臺北榮民總醫院醫師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一個人是否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請試著思考:他的權力來源是基於「私法上的勞務勞動(如一般公司的聘僱)」,還是源於「國家法律賦予的法定地位與公權力職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 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前段定義的「身分公務員」,核心在於該員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並具有「法定職務權限」。(C) 政務委員 係依組織法規設置,擁有參與國家決策的法定職權。相對而言,(A)(B) 屬私法契約之勞務提供,(D) 醫師之醫療行為則非行使公權力。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