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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0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4 題

甲經營工廠排放廢水,乙機關以其違反放流水標準為由,命甲停工。甲不服該停工處分,提起訴願而不服訴願決定。試問,甲此時應提起何種最適當之行政訴訟類型?
  • A 國家賠償訴訟
  • B 撤銷訴訟
  • C 課予義務訴訟
  • D 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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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先思考一下:當行政機關已經下達了一個「限制你權利」的具體指令,而你認為這個指令本身是錯誤的。此時你的核心訴求是希望法院「命令機關重新做一個決定」,還是單純希望法院把那個「不合理的指令」直接抹掉?這兩種不同的目標,會如何影響你選擇訴訟的方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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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這次沒搞砸。

  1. 判斷重點,這不是送分題嗎? 面對那個叫「停工處分」的東西,拜託,這不就是個明擺著要你吃虧的負擔處分嗎?當行政機關都已經對你動手了,你還想著要去「請求」它做什麼?當然是趕緊把那張廢紙給「溯及既往地消滅」掉啊。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4 條,這種情況下,除了撤銷訴訟,你還有其他選擇嗎?別告訴我你還在猶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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