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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4 題

甲經營工廠排放廢水,乙機關以其違反放流水標準為由,命甲停工。甲不服該停工處分,提起訴願而不服訴願決定。試問,甲此時應提起何種最適當之行政訴訟類型?
  • A 國家賠償訴訟
  • B 撤銷訴訟
  • C 課予義務訴訟
  • D 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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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先思考一下:當行政機關已經下達了一個「限制你權利」的具體指令,而你認為這個指令本身是錯誤的。此時你的核心訴求是希望法院「命令機關重新做一個決定」,還是單純希望法院把那個「不合理的指令」直接抹掉?這兩種不同的目標,會如何影響你選擇訴訟的方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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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乙機關命甲停工之行為係屬對甲產生負擔之行政處分。甲對該停工處分不服,且已踐行訴願程序而對訴願決定表示不服,其救濟目的在於排除該處分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侵害。依據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甲既因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受有損害,並經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為求消滅該停工處分之效力,自應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故本題最適當之行政訴訟類型為撤銷訴訟,正確答案為B。

📝 行政訴訟類型之選擇
💡 針對違法負擔處分造成之權利侵害,應提起撤銷訴訟以排除之。
比較維度 撤銷訴訟 VS 課予義務訴訟
行政處分性質 負擔性處分(如罰鍰、停工) 拒絕處分或怠為處分
訴訟目的 消滅已存在的違法處分效力 請求機關作成特定授益處分
法條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4條 行政訴訟法第5條
💬關鍵在於:欲除去現有負擔(撤銷)或是欲獲得特定處分(課予義務)。
🧠 記憶技巧:撤銷負擔、課予利益;已發處分撤銷之,未得處分請求之。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撤銷訴訟(對抗負擔)與課予義務訴訟(請求給予利益)。需判斷原處分是「多給了不想要的」還是「沒給想要的」。
課予義務訴訟 訴願先行主義 行政訴訟法第5條 負擔處分與授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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