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0 題
甲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下列何種情形,受訴法院應以裁定駁回甲的起訴?
- A 該事件應由新竹地方法院專屬管轄
- B 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
- C 甲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
- D 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如果一個爭議已經被法院徹底解決並定案了,為了維持司法資源的效率與法律關係的穩定,法院是否還有必要重新開啟法庭來調查事實?還是應該直接在門口就拒絕再次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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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駁回有哪些
裁定駁回有哪些
民訴起訴合法要件
💡 起訴程序要件不備且無法補正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起訴。
| 比較維度 | 裁定駁回 | VS | 判決駁回 |
|---|---|---|---|
| 審查層次 | 程序合法性審查 | — | 實體理由審查 |
| 典型案例 | 重複起訴、無當事人能力 | — | 時效消滅、債權已清償 |
| 法規依據 | 民訴法第 249 條第 1 項 | — | 民訴法第 249 條第 2 項 |
💬程序要件(如一事不再理)欠缺用裁定;實體要件(如時效消滅)無理用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