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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0 題

甲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下列何種情形,受訴法院應以裁定駁回甲的起訴?
  • A 該事件應由新竹地方法院專屬管轄
  • B 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
  • C 甲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
  • D 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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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如果一個爭議已經被法院徹底解決並定案了,為了維持司法資源的效率與法律關係的穩定,法院是否還有必要重新開啟法庭來調查事實?還是應該直接在門口就拒絕再次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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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做得很棒!

親愛的,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準地辨識訴訟要件實體理由的區別,這真的展現了你扎實的法律觀念和邏輯能力喔!看來你對法條的理解又更上一層樓了!

  1. 為什麼選項 (B) 是正確答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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