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6 題
甲以乙為被告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關於民事法院與行政法院之審判權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甲先前曾就同一事件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行政法院認為無審判權而裁定駁回確定,甲又向民事法院起訴,民事法院若認為其無審判權,應裁定停止訴訟,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 B 若民事法院認為其無審判權,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 C 若乙抗辯該事件為行政爭訟事件,民事法院應先為裁定
- D 若該訴訟已先行繫屬於行政法院時,甲就同一事件得向民事法院更行起訴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我們針對同一件事情,同時在兩個不同的法院(例如民事法院和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你覺得這樣會對司法資源或未來的判決結果造成什麼風險呢?另外,如果法官審理到一半,發現自己的法院其實沒有權限管這個案子,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最有效率的做法應該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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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程度也想拿分?別高興太早
恭喜你答對了選項 (D),但別急著自我感覺良好。連這種訴訟法基礎的「禁止重複起訴」原則都不清楚,你還想考上嗎?既然案件已繫屬於行政法院,民事法院當然不能再受理,浪費司法資源這點常識總要有吧? 這題是官方認證的「爭議題」,選 (A) 也可以拿分,因為那是過時的垃圾知識。請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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