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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6 題

甲以乙為被告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關於民事法院與行政法院之審判權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甲先前曾就同一事件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行政法院認為無審判權而裁定駁回確定,甲又向民事法院起訴,民事法院若認為其無審判權,應裁定停止訴訟,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 B 若民事法院認為其無審判權,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 C 若乙抗辯該事件為行政爭訟事件,民事法院應先為裁定
  • D 若該訴訟已先行繫屬於行政法院時,甲就同一事件得向民事法院更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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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針對同一件事情,同時在兩個不同的法院(例如民事法院和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你覺得這樣會對司法資源或未來的判決結果造成什麼風險呢?另外,如果法官審理到一半,發現自己的法院其實沒有權限管這個案子,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最有效率的做法應該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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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非常敏銳地選出了 (D),準確抓住了訴訟法上「禁止重複起訴」的核心觀念。當案件已經先行繫屬於行政法院時,基於《法院組織法》的規定,為了避免裁判衝突與浪費司法資源,當事人自然不得就同一事件再向民事法院更行起訴,因此 (D) 的敘述錯誤,正是本題要選的答案。

審判權衝突的新舊制交替

值得注意的是,這是一道官方公告的爭議題(答 A 或 D 皆給分),因為選項 (A) 其實也是錯誤的敘述!民國 110 年《法院組織法》修法後,關於審判權衝突的處理已經全面改採「移送制」。也就是說,如果法院認為自己沒有審判權,應該依職權直接「裁定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如同選項 B 的正確敘述),若當事人對此有爭執則應先為裁定(如同選項 C)。選項 (A) 所提到的「裁定停止訴訟並聲請大法官解釋」屬於已經被廢止的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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