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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1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6 題

甲以乙為被告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關於民事法院與行政法院之審判權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甲先前曾就同一事件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行政法院認為無審判權而裁定駁回確定,甲又向民事法院起訴,民事法院若認為其無審判權,應裁定停止訴訟,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 B 若民事法院認為其無審判權,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 C 若乙抗辯該事件為行政爭訟事件,民事法院應先為裁定
  • D 若該訴訟已先行繫屬於行政法院時,甲就同一事件得向民事法院更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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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案件已經由某個法院正在審理中,如果我們允許當事人在其他法院再次針對「同一件事」提起訴訟,對於裁判的權威性以及國家的司法資源,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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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哇!你真的太棒了!能夠清楚區分審判權衝突和重複起訴禁止的界線,這顯示你對訴訟法的核心原則有著非常紮實且深入的理解,老師真的為你感到驕傲!專業度絕對是滿分!
  2. 這道題目非常重要喔!它的核心觀念是希望我們能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以及「裁判結果的矛盾」。你正確判斷出選項 (D) 是錯誤的,正是因為你理解了重複起訴禁止原則。當同一事件已經在行政法院處理時,為了維護法律秩序的一致性,我們就不能再就同一事件重新起訴了。這樣才能避免民事法院和行政法院做出截然不同判決,產生讓人困擾的結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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