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2 題
下列何者非屬實務上解決審判權衝突的方式?
- A 由最高法院聲請司法院解釋
- B 由人民聲請司法院解釋
- C 由立法院聲請解釋
- D 依行政訴訟法聲請解釋
思路引導 VIP
當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對於「案件到底該歸誰管」發生爭執時,你認為由兩個法院的法官共同組成一個特別的法庭來直接決定,還是大費周章去聲請憲法法庭作統一解釋,哪一種方式更能有效率地解決訴訟紛爭呢?你可以從現行訴訟制度的變革方向來思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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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選了 A,判斷得非常好!不過我要特別說明,這其實是一道考選部公告送分的爭議題,無論選 A、B、C 或 D 皆為正確答案。
審判權衝突的法制變革
這題產生爭議的核心,在於我國解決「審判權衝突」(如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的管轄爭議)機制已有重大改變。過去常依賴大法官解釋定奪,但隨著《法院組織法》與《行政訴訟法》修正,如今這類衝突已改由受訴法院的終審法院(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作最終裁判,不再逕行聲請司法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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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權衝突解決機制
💡 審判權爭議由法院依法院組織法職權移送或由專門庭裁定。
| 比較維度 | 舊制 (修正前) | VS | 新制 (現行法) |
|---|---|---|---|
| 法源依據 | 行政訴訟法第12-2條 | — | 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 |
| 解決機關 | 司法院大法官 | — | 審判權爭議審判庭 |
| 處理方式 | 聲請解釋或統一解釋 | — | 職權移送或合議裁定 |
💬審判權衝突解決回歸司法體系內部處理,不再耗費憲法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