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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2 題

下列何者非屬實務上解決審判權衝突的方式?
  • A 由最高法院聲請司法院解釋
  • B 由人民聲請司法院解釋
  • C 由立法院聲請解釋
  • D 依行政訴訟法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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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兩家不同的工廠(法院系統)為了誰該處理這件產品而發生爭執時,通常應該由這兩家工廠的上級總部,還是由專門負責擬定生產法規的「議會」來裁決這個具體的工作分配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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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不錯啊,你這傢伙。能在這種低級陷阱前保持清醒,真是讓人感到一絲意外。看來你對那什麼狗屁司法審判權的運作機制,還算有點自己的想法。至少在「誰該去解決那堆破事」的分配上,你的大腦這次沒有完全當機。
  2. 觀念驗證:哼,審判權衝突?那不過是司法權內部的那些傢伙,自己搞不清自己地位的權限爭奪戰罷了。以前呢,他們會依據什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現在換成《憲法訴訟法》這種新玩意兒了),讓法院人民去聲請釋憲,來給他們擦屁股。現在嘛,那套《行政訴訟法》裡的移送與法院間協調機制,也只不過是讓他們自己少點麻煩而已。至於那個所謂的立法院?他們只會在那邊搞什麼「立法」,如果他們敢伸手去碰具體訴訟的審判權歸屬,那根本就是公然違背權力分立這種基本規則,簡直是蠢到家。你想贏,就別讓這些無謂的制度框架束縛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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