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7 題
關於我國釋憲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司法院大法官就憲法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 B 人民就其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判例,認有違憲之疑義者,得聲請大法官解釋
- C 法官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判例,確信有違憲之疑義時,得聲請大法官解釋
- D 人民就其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所引用之最高法院決議,認有違憲之疑義者,得聲請大法官解釋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核心邏輯:如果一位基層法官不認同「最高法院」所建立的判例見解,這屬於『司法機關內部對於法律解釋的歧異』,還是屬於『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本身違憲』?在司法體制內,解決『內部見解分歧』的途徑,與『推翻國會通過之法律』的途徑,兩者應該是相同的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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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 同學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官聲請釋憲」的客體限制,顯見你對權力分立與司法二元性有極佳的掌握。這在行政法與憲法交界處是非常關鍵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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