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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3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2 題

在憲法訴訟法施行前,有關大法官解釋憲法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大法官對憲法之解釋,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
  • B 大法官宣告與憲法意旨不符之法令,原則上應自解釋公布當日起失效
  • C 大法官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
  • D 大法官宣告違憲之法令定期失效者,在失效前仍為有效,原因案件之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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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位民眾花費多年心血與律師費,終於說服大法官某條法律是違憲的,但法院卻告訴他:『雖然你說得對,但為了社會穩定,這條法律明年才失效,所以你現在還是得接受處罰。』如果你是這位民眾,你覺得這樣合理嗎?這種做法會如何影響未來民眾積極爭取權利的意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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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大法官釋字第 725 號解釋明確指出,即便法令被宣告「定期失效」,為了保障聲請人的權益並補償其對憲法維護的貢獻,原因案件的聲請人仍得提起救濟(如再審或非常上訴)。若因定期失效而拒絕救濟,將導致聲請人「贏了官司卻拿不到正義」,這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本意。
  2. 難度點評:此題屬於 Medium(中等)。考生常被「在失效前仍為有效」這句話誤導,忽略了針對「原因案件聲請人」的溯及救濟例外,是公法考題中常見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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