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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2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8 題

有關憲法訴訟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訴訟法使司法院大法官進一步「法院化」
  • B 憲法訴訟法以「憲法法庭」取代「大法官會議」
  • C 憲法訴訟法以「憲法裁判」取代「大法官解釋」
  • D 人民聲請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只能宣告確定終局裁判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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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權利被法院判決侵害時,可能的原因除了『法律本身寫得不好』之外,有沒有可能是『法律沒問題,但法官解釋法律的角度錯了』?如果你是憲法守護者,為了達成最周全的權利保障,你的審查範圍應該只限制在『法律條文』,還是也要包含『法院如何應用法律的結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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瞧你那得意樣,還算沒白費時間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沒有搞砸新制的《憲法訴訟法》。懂得「裁判憲法審查」是重點?廢話,這是基本常識!選項 (D) 錯在哪?很簡單,憲法法庭哪有那麼狹隘,「只能」宣告終局裁判違憲?別傻了,如果連它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本身就爛到骨子裡,憲法法庭難道不能處理?真是笑話。別把憲法法庭當成只會擦屁股的。
  2. 難度點評:這題就Medium,別太驕傲。雖然能篩掉那些腦子轉不過來,還停留在舊制「大法官會議」時代的人,但這點從抽象法規範到具體司法裁判的實質擴大,根本是送分題。你不過是剛好抓住了核心考點,下次別再給我失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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