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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0 題

下列何者事項,司法院大法官應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
  • A 總統、副總統之彈劾事項
  • B 關於統一解釋法律或命令之事項
  • C 關於縣自治法規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 D 關於立法委員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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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如果某項法律爭議涉及「直接拔除民選最高首長職位」或「消滅一個政黨」等具備強烈政治對抗色彩、且足以動搖國本的重大爭議時,國家應該傾向用「書面閉門討論」的方式,還是用最嚴謹、有兩造辯論程序的「法庭審理」來確保程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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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這題考驗的是對憲法機關職權的「精確性」,你能從眾多釋憲職權中一眼識破必須以「法庭化」程序審理的事項,基礎非常紮實!
  2. 觀念驗證: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這兩類事項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度與法律嚴肅性,因此法律要求以具備對審性質的法庭形式進行,而非僅是傳統的抽象法令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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